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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发布新规,电视剧和网剧提倡不超40集
日期:2020-02-20 15:42:42 浏览次数:
导读:近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杜绝题材拍摄的不良倾向;申报备案公示时,制作机构必须承诺完成剧本创作;涉及反腐等敏感内容须征得相关部门书面同意;电视剧和网剧提倡不超40集,鼓励30集以内短剧创作;演员片酬与制作成本配置。
 
来源:国家广电总局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印发之日(2月6日)起施行。
 
划重点:
 
一、加强源头引导,完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
 
为促进制作机构严肃创作态度,夯实剧作基础,祛除浮躁之风,杜绝利用题材“跑马占地”、急功近利等不良倾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申报备案公示时,制作机构须向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承诺已基本完成剧本创作;内容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反腐等敏感内容的,申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前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同意意见。
 
二、反对内容“注水”,规范集数长度
 
为促进形成严肃、严谨的创作风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电视剧网络剧拍摄制作提倡不超过40集,鼓励30集以内的短剧创作。要加强对“注水”问题的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行业标准。
 
三、做好制作成本配置比例情况报备工作
 
为完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电视剧网络剧完成片审查阶段,制作机构须将制作成本决算配置比例情况报告、演员片酬合同复印件,提交至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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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电发[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直有关单位、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指引下,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面向新时代,辛勤耕耘、精心创作,优秀作品不断涌现,电视剧网络剧事业产业呈现出全新面貌。同时也要看到,电视剧网络剧还存在有“高原”缺“高峰”、原创能力不足、故事情节“注水”、行业秩序有待规范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深化影视业综合改革促进我国影视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电视剧网络剧高质量发展,推出更多群众喜爱的精品力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引导,完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
 
当前,一些电视剧网络剧在创作生产过程中,盲目追赶进度,在前期没有充分筹备的情况下仓促开机拍摄制作,导致作品质量不高。为促进制作机构严肃创作态度,夯实剧作基础,祛除浮躁之风,杜绝利用题材“跑马占地”、急功近利等不良倾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申报备案公示时,制作机构须向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承诺已基本完成剧本创作;内容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反腐等敏感内容的,申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前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同意意见。
 
二、反对内容“注水”,规范集数长度
 
目前,一些电视剧网络剧在创作生产过程中,过度强调商业属性、经济效益,出现人为拉长集数、故事情节明显“注水”,客观上造成叙事节奏拖沓、拉低艺术水准、影响观看审美等问题,受到观众批评。要增强问题意识,推动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从规模数量扩大向整体质量提升转变,坚决反对人为“注水”、拉长集数等行为。为促进形成严肃、严谨的创作风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电视剧网络剧拍摄制作提倡不超过40集,鼓励30集以内的短剧创作。要加强对“注水”问题的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行业标准。
 
三、做好制作成本配置比例情况报备工作
 
自2017年中广联电视制片委员会等行业协会印发《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8年广电总局印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广大制作机构和主创人员严格遵守《意见》和《通知》要求,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更加合理,演员片酬分配机制更加优化。为完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电视剧网络剧完成片审查阶段,制作机构须将制作成本决算配置比例情况报告、演员片酬合同复印件,提交至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本辖区、本系统内制作机构并督促遵照执行。负有电视剧网络剧审查职责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