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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并非拿钱刷脸的“一锤子买卖”
日期:2021-05-21 14:37:18 浏览次数:
来源:传媒内参-主编温静

综合自新华社、经济日报等

 

上海警方最近披露申城首例“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相关品牌代言人马伊琍被推上舆论风口浪尖。

 

近年来,从货不对版到夸大宣传,再到造成受众难以挽回的经济财产损失,明星违法代言虚假广告乱象被广泛关注。相关专家表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仅有违社会公德,更涉嫌触犯相关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明知或应知”举证责任难等问题。

 

 

“一纸道歉”难以承载被频频辜负的信任

 

根据上海警方披露的“套路加盟”相关案情,犯罪嫌疑人通过收购或注册“茶芝兰”等50余个奶茶品牌,以虚假宣传对外推销加盟服务,伺机实施合同诈骗。目前,这一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90余名,涉案金额逾7亿元。

 

随后,作为“茶芝兰”品牌代言人的马伊琍,通过其个人及工作室社交网络平台发表致歉声明,并向受骗消费者、加盟商致以歉意。

 

 

 

记者采访发现,基于明星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代言的虚假广告,社会危害性往往要大于一般的虚假广告。但在产品“翻车”后,被消费者信任的代言人却很难被追究责任。

 

近期,网红燕窝品牌小仙炖被北京市朝阳区市监局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但在小仙炖官方网站,仍有明星为其站台,并称,“我吃小仙炖很长时间了,一直都很喜欢……所以我决定投资它,我也愿意将这款好产品推荐给大家。”    

 

 

“代言”变“投资”、出事就道歉

明星代言“翻车”怪相多

 

明星代言频频“翻车”的高发地带,仍有后继者在此频频“上车”。纵观近些年明星代言翻车现象,保健品属于高发领域,但部分公众人物却“前赴后继”。

 

某知名相声演员代言的天元牌亚克口服液、澳鲨宝胶囊等十多款保健品广告均违法。另一位相声演员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因涉嫌夸大功效、欺诈消费者而被媒体曝光。

 

保健品之所以成为明星虚假代言高发领域,上海市民周先生分析说,庞大的老年群体让“银发经济”市场需求旺盛。

 

记者梳理发现,近些年,更多明星不再以代言人身份为商家和产品站台,而更多以“首席体验官”“首席产品官”“产品投资人”等身份活跃于部分商家的官方网站和电商平台,在规避相关风险的同时,以更大的诱惑力吸引加盟商的进入。

 

上述小仙炖品牌官方网站就宣称,其明星用户、投资人就包括章子怡、陈数、吴晓波等。

 

近年来也涌现出不少主打明星投资人概念的火锅品牌、奶茶品牌,有业内人士指出,用“明星投资人”概念的最终目的,“赚的就是加盟商的加盟费,这可比卖一杯奶茶、做一桌火锅‘回血’快得多”。

 

代言时冲在前头,出事后躲在最后。有网友调侃说,明星代言翻车后,“道歉、解约、下次注意”成为应对的标准流程。

 

 

在“茶芝兰事件”中,马伊琍工作室发布的致歉声明也表示,“茶芝兰品牌目前正在接受进一步调查,马伊琍女士已与该品牌解约。”

 

 

 

 

代言不是“一锤子买卖”

公众人物还需慎之又慎

 

法律界人士认为,明星代言并非拿钱刷脸的“一锤子买卖”,而应事前详尽调查风险因素、事中及时跟进产品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明星代言“翻车”,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相关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明星及公众人物来说,应当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徐文海认为,我们不能过度追责,但也不能纵容明星完全不承担代言“翻车”的后果。

 

“特别是对于明星来说,背后基本上都有一个团队,代言前对品牌背景、工商处罚相关信息、涉诉情况等进行调查难度并不大,代言‘翻车’后若以‘不懂法’‘不清楚’来逃避责任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徐文海表示,现实中对于明星代言“翻车”是否有连带责任确实存在认定难问题,比如如何界定明星尽到了事前注意义务,又或是如何判定明星不存在明知广告存在虚假成分还去代言的主观恶意等。

 

对此,他建议,一是可以参考环境侵权、劳动纠纷、医疗纠纷等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一旦代言产品出现问题,可以要求明星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注意义务;二是行业协会、行业规范以及市场本身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倒逼明星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代言行为。

 

根据广告法,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违反,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也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代言明星不能以一句“对不起”就撇清责任,必须拿出事实依据,如自己的产品使用情况、当时的考察记录、要求对方提供的营收、资质等信息,向监管部门证明自己尽到了核查义务。公开道歉只是个人态度,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逃避。

 

实际生活中,企业愿意向明星支付不菲的代言费,并非因为明星对产品有多了解,主要是看中他们名气大。有的消费者会认为,明星都在用这个产品,保准没错;也有消费者会认为,企业请得起明星,说明实力过硬;还有消费者纯粹为了追星,谁请我的“爱豆”代言,我就选择购买。

 

明星既然收了高额代言费,本着对自己、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应在接代言广告时详尽核查。遗憾的是,有些明星只看到经济利益,忽视了或者根本不在意自己需要承担的“应知”责任。

 

目前,明星代言乱象丛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长期以来执法不严,连带责任条款形同虚设造成的。每年爆雷的产品那么多,似乎没听说过哪个代言明星承担了连带责任,更甭提被罚没代言费、再处两倍罚款的事了。

 

根治明星代言乱象,首先应提醒明星爱惜自己的羽毛,谨慎选择代言产品。作为外部人士,明星无法精准断定一家公司会不会违法犯罪,但代言必须慎之又慎。

 

其次,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让代言明星在赚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从源头监管商品和服务质量,让好产品自己能说话,还要严格落实广告法,不能让明星游离在法网之外。如果有了代言明星被重罚的先例,下一步明星代言产品时无疑会更加敬畏法律、爱惜名誉、掂量得失。

 

此外,消费者也应认识到,明星代言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千万不要把大明星与高质量画等号,消费时还是要理性判断、理性选择。


相关阅读:

 

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有风险

 

4月2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互联网平台及理财投资产品层出不穷,一些机构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做到“三看一防止”,切实防范金融陷阱。

 

  • 一、认清明星代言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产生宣传误导风险。目前,明星为各类互联网平台或金融产品代言种类繁多,常见模式大致有以下五种:

 

一是为P2P平台代言。近年已有明星代言的平台爆雷,导致参与者资金受损。

 

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资的产品。如“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已导致万余名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

 

三是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代言。网络平台操作更便捷,但也容易存在风险提示、投保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消费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风险告知事项。

 

四是为金融产品、平台站台。如“泛亚有色”曾邀请某学者出席活动,利用名人光环对公众造成消费误导。

 

五是为银行保险机构某类产品或整体品牌代言。如明星担任银行信用卡推广大使或宣传大使。

 

此外,部分粉丝无底线追星,为明星集资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为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一些集资乱象。还有的利用名人效应过度营销宣传诱导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有可能引发过度负债、暴力催收等问题。

 

  • 二、“三看一防止”避开金融陷阱

 

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做到“三看一防止”。

 

一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消费者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可以登录金融监管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有关信息,或者向当地金融监管单位核实机构资质。

 

二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要了解产品类型、条款、风险等级、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要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更要摒弃一夜暴富观念。

 

三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资理财风险和收益并存,消费者面对营销宣传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如实地披露了风险和收益,以防被误导或欺诈。对承诺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产品要小心谨慎,不要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等虚假宣传。

 

四要防止过度借贷。理性看待借贷消费、理财投资等广告宣传,保持理性金融观念,不盲目跟风消费、借贷和投资。青少年尤其要对粉丝应援、借贷追星、集资追星等行为保持理智,谨防陷入非法集资等金融陷阱。

 

  • 三、代言人和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依法合规履行责任

 

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