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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迹艺人惩戒复出程序首次明确!新规会否引发行业地震?
日期:2021-02-08 17:01:40 浏览次数:
 
近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发布,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从责任义务和禁止性条款两个方面对演艺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将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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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的一场晚会上,一位实力派歌手的演唱被网友发现口型对不上,随即引起了热议,彼时大家还在讨论“假唱和跑调哪个更难听”,而如今新发布的《办法》就明确表示,演艺人员不得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虽然从性质上来说,电视晚会与“营业性演出”之间尚有区别,但从《办法》的发布看来,不难感受到行业对演艺人员的监管和束缚在加深,一些原本习以为常的不当行为被明文禁止,或许能够为演艺界带来新的风貌。
 
 
“劣迹艺人”有了明确界定
新规条例有何亮点?
 
《办法》对劣迹艺人的判定,首先是从身份来界定,此次明确涉及的人群包括从事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等各类型舞台艺术演出的表演者,歌手、乐队成员、唱跳组合成员、舞蹈演员、话剧演员、戏曲演员、音乐剧演员、相声演员、脱口秀演员、杂技魔术演员等都在《办法》监管范围内。
 
二是从行为上来衡量,公布的“办法”中,从遵守社会公德、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等十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十五项禁止性条款对演艺人员做出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被明令禁止,对违反有关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演出行业会员单位将予以一定期限的联合抵制。\
十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
 
依据《办法》,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将设立针对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的专门执行机构——道德建设委员会,并针对违反行业规范的演艺人员制定了具体的办事程序,将行业自律细化到具体操作层面。
 
随着我国文化娱乐产业日渐发展壮大,从事演艺工作的人员具备的公众引导能力水涨船高,但另一方面,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使得从业人员门槛降低、数量增多,其中潜藏的不确定因素也各式各样,风险不少。为了更好地实现公众人物的社会引导意义,国家主管部门对演艺人员品性的要求由来已久。
 
早在2014年,广电总局就发布通知明确要求,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也被叫停。
 
2018年总局的宣传例会上,总局宣传司司长高长力提出广播电视邀请嘉宾应坚持“四个绝对不用”的标准:对党离心离德、品德不高尚的演员坚决不用;低俗,恶俗、媚俗的演员坚决不用;思想境界、格调不高的演员坚决不用;有污点有绯闻、有道德问题的演员坚决不用。纹身艺人、嘻哈文化、亚文化(非主流文化)、丧文化(颓废文化)不用。
 
但规定之外,一些曾有过劣迹的艺人还是从各种渠道上时常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甚至还有作为具有引导意义的“导师”出现。《办法》公布之后受到的质疑,有不少也是从执行层面出发,关心政策是否能落地落实。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秘书长潘燕在接受新华社的专访时做出解释表示,协会目前正在完善与管理办法配套的《道德建设委员会工作章程》和《违规演艺人员自律惩戒和复出评议标准》,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在《办法》执行的过程中,委员会的评议也将通过多元代表构成、“背靠背”评议等方式,力求做到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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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秘书长潘燕
 
 
行业介入、市场调节
劣迹艺人如何复出?
 
劣迹艺人的行为若不能受到干预和惩治,不仅会在社会层面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会对行业内的良性竞争带来负面影响,危害行业信誉。
 
从性质上来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是由中国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是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以及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等方面有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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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发布的《办法》属于行业规范,虽然在行业中有较强的效力,但并不是法律法规,在具体解释和强制执行上能否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引导行业向好,还需要后续的实践来证明。
 
对演艺人员道德品行的要求一直存在,但更像是行业中的“潜规则”,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惩戒措施,以及流量和经济效益至上的错误价值导向存在,“这边亮红灯,那边开绿灯”的现象时有发生,只要情节不涉及违纪违法或舆论影响不大,对劣迹艺人的抵制更多的还是依靠受众的自发行为以及主管部门方面的监管约束。
 
将艺人们的“优胜劣汰”交给市场和观众来决定是一种符合商业规律的路径,但事实情况却证明这并不是万全之策。明令禁止之下,或许能更好地实现行业风气的改善。
 
从此次《办法》发布的禁令中可以看出,不但吸毒、嫖娼等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需要约束,在社会价值上产生的道德性危害的行为也不应该出现在公众人物身上,不但要“打老虎”,更要将在日常生活中的“苍蝇”都拍掉。
 
另一方面,“办法”虽对违规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并不在惩处措施上进行一刀切,在惩罚之外还有教育引导的辅助配合,具有一定的弹性。
 
被划归为“劣迹艺人”的从业者,想要复出需要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复出的演艺人员会受到来自行业协会的监督进行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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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规定给一些艺人提供了改过的机会,但在具体执行中,也需要对艺人复出的判定有具体且明确的要求,若因此出现一些不合适的“洗白”,也将带来负面影响。
 
 
由艺人引起的“黑天鹅效应”
能否因此改善?
 
郑爽“代孕弃养事件”之后,据有关媒体爆料称至少有11家影视公司、12家品牌方受到影响,郑爽主演、参演的多部作品成为播出遥遥无期的积压剧。由单个艺人丑闻爆出而导致整个项目停滞的案例已经出现了不少,在越来越严格的行业规范之下,劣迹艺人带来的连环影响或许还将继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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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与郑爽合作的品牌风波后的反应
 
文娱产业基本都为团队合作形式,一个成型项目背后牵涉着诸多人的生计,但劣迹艺人被曝光这样的“黑天鹅”事件一旦出现,对于其参与项目中的其他人来说都是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规避这类风险,行业也一直在寻找更好的解决办法,加强艺人的背景调查、在艺人合同中增添道德条款、购买制作保险等操作已经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开来。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此次《办法》的出台提高了演艺人员犯错的成本,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威慑作用,进而减少这样的风险事件。
 
2月1日,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与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原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共同编制、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演出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撰写的《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发布,报告中总结了2020年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其中既包括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以及出台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宏中观上的条例,也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模仿秀营业性演出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等具体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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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两年的政策风向上来看,文娱行业在各个方面的监管都在收紧。而且可以感受到的是,对于公众人物正向引导价值的关注是在不断加强的。
 
此次发布的《办法》自3月1日正式试行,但不溯及过往,之前的相关情况均不适用于该办法,依据条例判罚的案件还未出现,其影响也需要在未来显现,但这也能够给行业乃至社会带来监管趋严的又一信号,为演艺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敲响警钟。
 
今年开年以来,陆续有多位艺人被曝出负面新闻,有网友戏称2021年的1月份是“瓜田大丰收”,但调侃之外我们也需要反思,爆料频出的娱乐圈,是否存在着不合理现象和不良风气?演艺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在名利方面存在的诱惑更甚,而想要在这行安安稳稳地走下去,需要怀有敬畏之心。

文章来源:看电视